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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分包的合同风险

发布单位:北大荒建设集团 文章来源:北大荒建设集团 [ 2010-10-12 15:33:00] 您是第 1013 位访客

分包的合同风险

1、合同条款用词不当的风险。在同分包签定合同时,不能认真审核每一句话的真实用意。时常出现工期、工程量、质量、安全、资金支付、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缺漏或用词不当,产生误解。分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还易产生纠纷。如某工程设备安装的分包合同中,初步谈判时,为10万元安装费,包括外电缆安装。但在签分包合同时,工程量单上只写设备电气电缆接到控制箱内实际应写接到控制室内。一字之差,结果又增加了2万元外电缆安装费用。

2、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将带来合同无效的风险。

3、分包合同上的标点风险。标点的形式,也决定一些关键词,从而影响工程造价。如:某工程的采购合同中,采购塑胶管材中,直径为180mm,壁厚为8mm9长以上。在合同中应写:“塑胶管9长以上的,壁厚不均匀的不要”。而实际写在合同中的是:“塑胶管9长以上的、壁厚不均匀的不要”。一个标点之误,结果给发来的货全是68不等尺规格的。除不等尺同等尺的价差有差别外,在增加接头数量及人工费方面就损失了20万元。

拟实行防范对策: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加强《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在管理上主要表现在对分包的合同管理,增加分包工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招标投标、质量验收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合同的意思表达是否有误,合同类型选择是否适当,承发包模式选择是否适当,索赔管理及合同纠纷等内容加以注意,从而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分包人再分包的风险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及《招投标法》五十八条“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看出以上各法规都对此做了明文禁止的规定。在实施分包的工程项目,考察不仔细,就签了合同;在现场代表管理的人员管理不严,也不尽心尽力;发现分包人把工程部分分包出去,不但不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还掩护称是分包人的一个班组;结果产品出现问题较多;不能及时解决。如某钢构件厂把螺栓加工委托出去,结果厂家是小作坊,把各工序分解(再分包)多家作坊加工,打包后运到码头80%散包,出了问题各家作坊互相推诿不能尽快解决,给总包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

    拟实行防范对策:依法经营,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制定工程分包合同。坚持依法分包原则,建立健全分包合同从主体资格预审、合同商谈、评审、签约、履行到变更或解除、验收结算、签约的处理、合同的终止等一套完整严谨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分包合同资格预审人、商谈人、评审人、签约经办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切实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确保分包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