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不微
以案说事,纵观三年来孙吴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可见“微腐败”看起来小,但能导致“大祸害”,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一是“微腐败”涉及人数不“微”。基层领导干部占多数,基层科所站队、村两委班子成员尤为多数,“微腐败”多发生在这些群体。三年来全县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81起、涉及97人,其中就有基层科所站队、村两委班子成员案件60起、涉及68人,分别占比74%和70%。
二是“微腐败”涉案金额不“微”。纪委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违法违纪金额小到几千几万元,大到几万几十万元都有。如某村主任魏某伙同两村民共同贪污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72.47万元。
三是“微腐败”社会危害不“微”。最底层的群众对“微腐败”现象有着切肤之痛,因为这些“微腐败”直接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影响了惠农政策的实施效果,激化了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四是“微腐败”滋生土壤不“微”。 它多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虽小,却是我国基层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工作关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大情小事,而基层群众维权能力低,违纪干部受到监督的力度不够,问题不容易被发现,为“微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时间。
五是“微腐败”社会存量不“微”。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问题,滥发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屡见不鲜。三年来,全县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60个。(孙吴县纪委 于有军)